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的和在规划批准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 (五)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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