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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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照规...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自行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经市建...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 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 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八条 设立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或者采取要求承包单位...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九条 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建筑...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与承包单位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扶持和鼓励采取科学合理的优化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降低投资和减少浪费。 勘察、设...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策划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承担,但不受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限制,其成果可作为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者技术要求较高...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六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合作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其质量管理由资质高的一...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法定...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条 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本市承担工程设计,但应当与在本市己办理资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颁布适用本市工程造价定额(指标...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计价办法为依...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概算、预算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概算、预算,必须经原批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十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地下管线资料。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采取...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范...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水、废气、固...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五条 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利废、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 对于影...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砖混结构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严...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七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器材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可能影响建设工...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建筑材料由工程施工企业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施工企业购入用...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督手续...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推行监理制,依照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或者总包的建设工程,其质量、安全和保修由总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工程...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并对其编制的...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三条 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五条 施工技术档案应当由工程施工企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筑企业无资质...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转包或者分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查...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
第六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第六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