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转包或者分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他人; (二)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工程擅自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