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的; (二)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没有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审核、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或者提供图签、代签图章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未经立项或者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