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 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