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或者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