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九条 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