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