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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