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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