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与承包单位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书面签订分包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