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