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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