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策划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承担,但不受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限制,其成果可作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工作参考,但不得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查作为工程实施依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