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六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合作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其质量管理由资质高的一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合作承担业务,应当书面签订合同。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与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承担业务;不得为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审核或者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提供图签或者代签图章。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或者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