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资格证章。建设工程的设计还应当有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工程师的签字和盖章。属合作设计的,还必须经主体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作成果承担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