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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