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