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颁布适用本市工程造价定额(指标)及造价指数,定期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