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计价办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发包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优质优价。 建设工程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 外商独资、外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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