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