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