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