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定位测量和验收签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四)已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需要的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工程施工企业已确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