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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