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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