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扶持和鼓励采取科学合理的优化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降低投资和减少浪费。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