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八条 设立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