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 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工程施工企业;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