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自行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