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使用、干预采购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已浇注量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用的,每吨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块处以零点五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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