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