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