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