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