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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