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