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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