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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