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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