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或者总包的建设工程,其质量、安全和保修由总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等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