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并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有关部门所核准的各项勘察、设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的,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修改者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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