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