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备案证明;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以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