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自行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服务。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