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㈠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㈡自主选择参与志愿服务项目; ㈢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㈣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㈤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技能培训和专业指导; ㈥向志愿服务组织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途径无偿获取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㈦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㈧法律、法规以及所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