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㈠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㈡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管理; ㈢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㈣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㈤保守在志愿服务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㈥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㈦法律、法规以及所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