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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