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