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㈠开展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 ㈡完善志愿服务相关管理措施; ㈢开展志愿服务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 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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