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