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制定的市民文明公约应当有志愿服务的内容。鼓励在村规民约、物业管理规约、行业规范、学生行为规范中体现志愿服务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运营商向社会免费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