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人数、服务内容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