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志愿服务需求,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